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挂牌成立

清远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通知

清远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关于实施中标公示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工程采购办事流程(暂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

 
 

                      

清远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为做好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加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现就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集中和支付、资金核算等政府采购工作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市级部门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编制
    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市直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市直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结合《广东省省级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表由市财政局在布置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同布置到各单位。请各单位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并于3月20日前将汇总编制的政府采购计划报市政府采购中心。
    政府采购计划包括政府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需求时间、项目资金来源构成、采购形式等内容,具体表格格式见附件。
    二、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应按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申报办法(清财采购[2002]5号)的规定组织实施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
    政府采购计划中属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人应按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申报办法(清财采购[2002]5号)的规定组织实施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分散采购项目的实施
    政府采购计划中属分散采购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程序及方式自行组织采购。分散采购项目由部门集中组织,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分散采购采购人应执行政府采购申报办法,填报采购申报表一式两份交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三)协议采购项目的实施
    政府采购方式属协议供货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按财政部有关协议供货采购的规定执行。
      (四)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财政部确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市直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达到30万元以上的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但由于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要报市财政局批准。公开招标要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政府采购资金的集中支付
      (一)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的集中
    各单位凡使用预算外资金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应在报送采购申报表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金缴入市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属于预算内资金的,由采购单位先向市政府或市财政局申请有关采购资金,并将有关资金批复复印件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查。
      (二)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
    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政府采购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由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付供应商;预算内资金由财政局预算科直付供应商。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通知(粤财采购[2003] 19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最近.财政部办公厅就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请示作出答复。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制度时,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参加投标,或者由生产制造商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二、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的,应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符合采购人需求的品牌或者符合资格条件的生产制造商至少应达到三个品牌或者三个制造商参与竞争,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可由多家代理商参加竞争,但只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二○○三年七月三日